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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口腔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11-25

南京市口腔医院章程


序  言

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暨南京市口腔医院,创建于1947年,前身为国民政府中央卫生实验院牙病防治所,是一所以临床口腔医学为优势,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并重的大型三级甲等口腔医院。医院实施“质量立院、学(专)科强院、科教兴院”战略,坚持高端引领,走精品化、特色化和国际化发展之路,努力打造特色技术和核心技术,推进“名医、名科、名院”研究型医院和“快乐口院”文化名院建设。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立医院章程范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5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5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7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9

   第一节 党委、纪委.............................9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12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14

第四章 医院员工..................................16

第五章 运行管理..................................18

   第一节 基本原则...............................18

   第二节 决策机制...............................18

   第三节 激励机制...............................21

   第四节 监督机制...............................23

   第五节 医疗、教学、科研管理..................24

   第六节 人力资源管理..........................26

   第七节 经济运行管理..........................26

   第八节 后勤、设备、物资管理..................28

第九节 信息化建设............................29

第十节 医院公益..............................30

   第十一节 文化建设.............................30

第六章 附则......................................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 医院名称:第一名称南京市口腔医院,第二名称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中文简称:南京口院、南大口腔;英文名称:Nanjing Stomatological Hospital,Medical School of Nanji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NJSH。

第三条 医院地址:南京市中央路30号,南京市大光路141号、139-1号,南京市中山南路239号盛天大厦102室,南京市鼓楼区湛江路69号-5,南京市迈皋桥红山路高家村43号百通公寓105室,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98-2号,南京市浦珠中路359号A楼5-6层、7层(7A);医院网址:http://www.njkq.net/。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疑难复杂病症和急危重症诊疗服务;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基层卫生等;口腔疾病预防、口腔流行病学调查等。是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南京市“十三五”首批院士工作站,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国家口腔颌面外科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基地,国家口腔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与考官培训基地,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国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第七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八条 医院核心理念:医院的使命:以一流的口腔医疗技术和服务,改善和提高生命质量。核心价值观:敬畏生命、追求卓越,在关爱患者、维护群众健康的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

第九条 发展目标:建设高质量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人文研究型医院。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南京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简称“医管委”)作为市属公立医院管理的非常设机构,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市人大、政协代表,相关专家和市民代表组成,代表市委市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推进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加快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

(二)负责协调制定或修订与医院有关的卫生发展规划、财政补助、人事分配、医疗保险、医疗收费、药械质量和医药价格等政策措施;

(三)审定医院资源优化配置方案、发展规划、年度预决算、运营管理目标、绩效考核结果、运行管理重要规章制度等事项;

(四)根据医院运营管理目标、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医院的绩效工资总量、财政投入、医保支付等事项;

(五)布置、督查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管委的日常工作,对医院行使如下职权:

(一)执行医管委决定,落实医管委决策在医院的高效运行;

(二)负责审定医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和年度工作报告等,必要时提交医管委决策;

(三)负责医院的人事、财务、业务等工作的运行监管和目标管理;审核财政预算并对本医院进行绩效考核;

(四)负责审核医院发展目标和规划,科学合理配置整合卫生资源,并提交医管委决策;

(五)对医院医务人员的廉洁从业和规范执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布置、督查医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医院与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南京市卫生健康委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十五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六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十七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十八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口腔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公立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1人,作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六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二十八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三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三十四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并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外包服务人员及其他外来用工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十九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用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管理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三条 医院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院务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四十五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四十六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四十七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十八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四十九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五十一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五十三条 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五十四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五十五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节 医疗、教学、科研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十七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六十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一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二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十三条 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十四条  医院重视临床与基础科学研究(包括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药物和器械临床试验等),与国内、国际一流医疗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交流,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与本科室业务范围相关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营造良好科研氛围,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坚持“科研临床双优型人才培养目标”,提升学科平台,突出教学特色。不断完善南京大学口腔医学本科、硕士、博士培养体系。扩大与国内、国际知名高校口腔医学的教育合作,努力建设国际口腔医学教育基地。

第六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健全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  逐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海内外优秀人才灵活引入机制,依法依规招聘、使用和管理人才,对医院优势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稳步发展。

第六十八条  健全医院人员招聘体系,做好职称聘任与管理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医院实际与发展需求的人事薪酬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突出“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以绩效考核为基础,完善员工年度考核机制,健全量化考核指标和奖惩激励制度,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医院全面发展。

第七节 经济运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国有资产是指医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七十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七十一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十二条 医院加强经济运行管理,合理、高效、规范地使用医院资金,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逐步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并完善预算管理、成本核算、会计核算、绩效考核分配等为一体的闭环的财务管理体系。强化经济运行分析,对医院经济运行进行多层次、多维度、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分析,为医院实现长远战略目标服务。

第七十三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七十五条 医院严格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南京地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南京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价格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完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逐步实施管采分离,规范药品、耗材、大宗物品、设备、基建等采购或招标行为。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对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七十六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主体通过,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八节 后勤、设备、物资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七十八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七十九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九节 信息化建设

第八十条 医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达到国家口腔区域医疗中心及三甲口腔专科医院信息化建设要求。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创新信息技术应用,支撑引领医院发展。运用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围绕患者需求,拓展智慧医疗、智慧科研、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推动智慧化医院建设。

第八十一条 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制定信息等级保护工作技术和管理规范,建立电子认证与网络信任体系,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完善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通报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保障医院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节  医院公益

第八十二条  弘扬公立医院公益性,勇担社会公益责任,积极组织扶危救急、献血献髓、义诊义捐、健康教育等公益活动,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援外指导、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扶贫等公益任务。

第八十三条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深化“院府合作”,推进医联体建设,加快紧密型医联体建设步伐,发展远程医疗协作网络,通过信息技术放大优质医疗资源服务辐射面,推动医疗资源有效下沉,积极开展对口支援新疆、西藏、陕西等工作。

第八十四条  完善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加强医院社工和志愿者队伍专业化建设,开展常态化医务社工服务和志愿服务,不断提升医疗人文服务内涵。

第十一节 文化建设

第八十五条 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传承团结、奉献、求实、奋进院训,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推进“快乐口院”文化名院建设。

第八十六条 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医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八十七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八十八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医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八十九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九十条 医院院徽:院徽以汉字“口”为主视觉元素,也形似英文字母“S”,体现了3S理念,即Stomatology口腔医学、Smile微笑、Service服务;中间两个图形围合在一起,形似紧握着的双手,体现口院人用双手护航口腔健康,诠释了“病人满意、职工满意”的“双满意”人文理念,同时寓意医患携手共建互信和谐的良好关系;蓝色体现南京是博爱之都和人文之都;紫色是南京大学主色调;橙色体现口院人秉持温馨热情、关怀为本的理念;院徽中的“1947”意为创建于1947年。

第九十一条 医院院歌:《口腔健康卫士之歌》。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代会听取意见,由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十四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医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0年4月22日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市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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